司法冻结去申请解冻。解除的冻结账户有两种情况:只要冻结的原因消失(解决)后,当事人就可以向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核查后,属实的,就会解除冻结账户。另外冻结账户也有时间,到达一定期限,就可以申请解除。
一般民事案件只需持卡人明确提出冻结申请,由判决后可对持卡人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宣判以前,持卡人明确提出消除申请、持卡人执行了清偿债务的、在开庭审理中赢了官司的,会依规消除对持卡人资产的冻结。司法部门冻结银行卡是强制执行的一种对策,对持卡人最坏的效果为被冻结的资产强制性用于偿还债务或是进行别的赔付,同时也有很有可能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高消费。司法部门冻结的原因不一样也会致使不同的结果,如果是因为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而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提起诉讼至,那便要上征信黑名单,显示贷款逾期记录。如果是因为民事经济纠纷等被别的机构或普通合伙人提起诉讼至,则和征信黑名单无密切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