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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备注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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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在备注栏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如不备注,属于不合规,相关进项税不得抵扣,相关装修费用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所以我们在取得备注栏没有备注项目名称和地址的装修服务,需要退回重新开具。

装修费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装修费,根据租入和自用的不同,操作也不相同,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维修租入办公楼的:

(1)维修金额较小的,具体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2)维修金额较大的,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按期分摊,具体分录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3)每月进行分摊时: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试点有关税收征建筑服务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第四条 第三款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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