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栏:
1、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必须备注。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必须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的必须备注。。
《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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