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规定,如新兵因身体原因或政治条件不符合征集条件的,会被退回处理。
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自新兵起运之日起45天为检疫复查期。检疫复查期内,新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条件不符合征集条件的,作退回处理。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作退回处理的,须经医院检查证明,报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退回到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征兵办公室。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作退回处理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应当事先与原征集地的省级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由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退回到原征集地的省级征兵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