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各级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2)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3)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4)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5)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
(6)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渐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