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局验收:将规划许可证的副本换为正本。需准备的资料有: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土地证;
3、规划验收申请书;
4、地形图测量;
5、房产测量结果;
6、总平面图;
7、单体方案图。
(二)质监站验收,领取单位工程竣工证明书。送到档案馆的资料有:
1、项目申请;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用地申请及批复;
4、位置红线图;
5、国土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工程规划红线图;
9、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10、地质勘测报告;
11、施工图审查及管理部门的审核文件;
12、勘测设计或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
13、设计合同、勘测合同及监理合同;
14、设计、钻探等委托文件;
15、质监申报表;
16、施工许可证;
17、施工合同;
18、工程预算。
(三)消防验收,所需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或备案表;
2、消防审核意见书;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消防产品合格证、验收报告和表格;
5、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及资质证明;
6、竣工图全套;
7、试压报告。
(四)办理房产证。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
3、批文;
4、总平面图;
5、公司章程;
6、办理人委托书;
7、法人和委托人身份证;
8、营业执照副本;
9、土地证;
10、工程竣工备案表;
11、消防和环保的验收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