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规范公司印章管理,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二)本办法所称印章包含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专用章及其他银行开户预留印鉴和其他对公印章。第三条 印章制作公司依法注册后,应按当地及部门规定的款式及尺寸申请刻制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等各种对公印章。第四条 印章保管(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管理部统一管理。(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银行其他预留印鉴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三)印章保管人休假、出差,应委托专人保管印章。(四)印章保管人调动、离职,应办理印章移交手续。(五)各种对公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若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申请人出示借据,标明借用时间及用途,并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带出。(六)若因保管不善导致对公印章遗失,应立即向部门及公司负责人汇报,并依法公告作废。第五条 用章审批(一)使用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前,应由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由总经理予以审批。(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银行其他预留印鉴的使用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批,并同时知会总经理。第六条 印章使用(一)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为任何具有担保、抵押性质的文件加盖任何印章。(二)公司公章主要用于客户对账、往来公函、对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报表、理及其他法定要求。(三)合同专用章仅用于对外签署的各种合同或协议;除非客户明确要求应加盖公章,否则所有合同均应加盖合同专用章。(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银行预留印鉴、银行票据盖章、收款单据盖章及其他法定要求。(五)法人代表印章原则上只能用于银行预留印鉴及其他法定要求。(六)专用章仅用于公司依法对外开具的各种及清单。(七)使用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印章时,应由盖章人及时、规范填写相应的《印章使用登记表》。(八)《印章使用登记表》应作为重要会计档案装订,规范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