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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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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即犯罪行为一实施,就构成犯罪,并不以金额定罪。涉案金额仅作为量刑的次要参考,主要以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及后果去考虑量刑。

一、抢劫罪的详细量刑起点标准

(一)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形的,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数额一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的,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可以增加二年以下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为吸毒、等违法活动而抢劫的;

2、持械抢劫的(具有持抢劫情节的除外);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抢劫罪量刑标准是如何划分的呢?

【对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以下标准】

如果抢劫次数为1次时,则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如果抢劫次数为2次的,则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如果抢劫所得的财物数额相当大,且每增加200元时,量刑加一个月;

如果有以下情形,则需要按比例计算:

(一)如果在抢劫过程中使人轻微受伤的,增加受伤1人,则重处10%,如果是轻伤的,若增加轻伤1人,加重处罚20%;如果增加的重伤为1人,加重处罚30%,如果构成被抢劫者伤残的,伤残增加一级,所受到的刑期必须增加6个月。

(二)如果抢劫时带器械,那么重处20%;

(三)如果遇到灾害进行抢劫的,那么重处20%;

(四)通过人质进行去敲诈威胁的,那么按次基数重处30%;

(五)如果三个人以上团伙作案的,必须重处20%。

(六)抢劫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人员的,重处10%。

(七)如果抢劫自己家庭的亲属财物的,那么轻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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