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一般不应支持。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时,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司暂行条例》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时间向社会公示。债权人有途径可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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