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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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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履行职责具体如下:(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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