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出狱后的补助具体如下:
1、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各级的、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4、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机关凭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5、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单位所在地机关凭省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规定如下:
1、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当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0年或满15年,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受所犯何罪、是否正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当中之影响。
2、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间(不包括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综上所述,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