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要经过最高人民审核。
死刑核准制度是指由各市中级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审核,最高人民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的制度。
人民判处死刑时所应当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包括:
1、罪行极其严重的;
2、犯罪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
3、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
4、审判的时候未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
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在接到由上级人民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