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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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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三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传是指机关、和人民,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取保候审是指机关、人民、人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指机关、机关、和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予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不适合羁押人群: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四)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五)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等行为;

(六)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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