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出租相关规定如下:
1、各种所有制房屋出租时,其房屋必须权属清楚;
2、租赁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标准、修缮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除国家直管公房及单位自管房的住宅租赁(不含转租或变更使用性质的租赁)外,其余房屋的出租必须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4、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须交验下列证件: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件,临时建筑的应有《临时建筑许可证》;
(3)共有房屋出租应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赁证;
(4)已抵押房屋出租,应有抵押人同意出租赁证;
(5)租赁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书,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6)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7)当地房管部门认为需要交验的其他相关证件。
5、《房屋租赁登记证》每年交验一次,由租赁双方向原发证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