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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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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的承包人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如擅自改变用途,发包人可收回林地并要求赔偿损失。土地承包需要双方洽谈、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相关机构存档。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林地的承包人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如何擅自变更林地用途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林地,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土地承包需要什么手续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结语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和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的义务和违约行为。根据这些规定,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的农业用途将面临林地收回和赔偿损失的风险。同时,土地发包方和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有责任审核土地流转合同,并制止违法行为。因此,在进行土地承包时,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土地合法使用,保护土地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修正):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二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五章利用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六章保护第四十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在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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