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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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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1、一般为:2:个月;2、案情复杂的,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3、4类“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4、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注:最高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5、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八十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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