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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的过户都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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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证的过户都有什么条件

1、房产证的过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房产产权清晰,有房产证,无抵押贷款;

(2)业主健在,过户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3)过户双方自愿。或是按法定的程序。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哪些材料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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