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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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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国名、国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准。

一、商标驳回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商标驳回的常见原因如下:

1、由于商标查询不利,许多商标注册查询由商标代理机构完成。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不同,如果遇到不专业或经验较少的代理机构,查询结果的可信度相对较低;

2、因违反强制性规定,驳回商标本身因不明显、夸张宣传、不良影响等原因被驳回,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社会主义道德有害或者有其他不利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盲查期造成的商标驳回是不可避免的,商标法会按照先申请的原则驳回后申请的商标。

二、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判定商标近似的标准如下:

1、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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