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对公转账后对方不愿意开,不提供就到税务局举报。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日期、数量以及协议价格。每一张都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重复或跳号。的具体规定如下: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
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