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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时限与工伤认定的时间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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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伤认定的时间与工伤申请时限有密切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应该在职工报告伤情之日起45日内进行。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申报期限为1年内。如果在45日内未进行工伤认定,但在1年内申报,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在1年后申报,则视为普通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职工报告伤情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期间为自工伤或者职业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患病致残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劳动者被诊断为患职业病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或者职业病,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提前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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