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发给《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编制名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的。
法律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发给《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编制名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