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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要求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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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复印件);2、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3、初始、转租、承租人变更登记备案的需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4、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5、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应负法律责任);6、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应提供单位法人(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下属企业或他人代为出租管理的,应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出租管理的委托书,受托人方可以自己的名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7、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受托人愿意负法律责任);8、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没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时,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共有当事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愿负法律责任);9、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书面通知承租人复印件或出租人的书面保证;10、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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