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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除名军龄不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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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龄算不算工龄

根据国家工龄规定,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后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都应与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规范,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的“工龄”已经逐步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所取代。

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于2012年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规定: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不管是“工龄”还是“实际缴费年限”,都是国家认可的职工社会服务年限,也都能够作为确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1月1日当兵,复员,参加工作,现在的当兵军龄算不算工龄

第一,是军龄确认的问题:军龄不是想当然拿来算的,是有明确限定。你是76年12月入伍的,这就是说你是1976年冬季征兵的,按限定是77年兵,军龄从1977年1月1日算起。你回忆一下这个问题应该在当时你们在新兵连的时候,就给你们说过,可能你们当时无惹起重视。到80年12月你退出现役,你的军龄整整四年。80年是按整年计军龄的。

第二,就是你现在交养老金的问题,交纳的具体问题按现行的国家去搞。四年军龄要算进去,

三、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是否计入工龄

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是否计入工龄的问题

1961年8月14日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军人不论是由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包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都应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但在离开后至参加工作前的在乡期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1987年12月12日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废止)第十五条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3年7月21日、、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发布并实施《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

2001年1月19日、、发布并实施的《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2002年1月2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规定,确认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基于上述规定分析,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工龄,国家几十年来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军人在公司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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