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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理程序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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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理程序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1、行政案件理程序有两个适用的条件,分别是: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且属于信息公开案件。

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以按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2、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期限是什么

行政案件办案期限是两年,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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