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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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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采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方式:

1、虚拟网站投资理财的一定是诈骗;

2、兼职刷单高额返利的一定是诈骗;

3、网上交友推荐投资的一定是诈骗;

4、公检法电话让汇款的一定是诈骗;

5、虚拟货币高额收益的一定是诈骗;

6、代办信用卡先交钱的一定是诈骗。

综上所述,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产品、服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义务,造成电信网络诈骗损失扩大的,根据过错程度等,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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