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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不合格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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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曾受到开除中国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二)曾受过刑事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三)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四)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原工作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曾参与、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六)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九)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情形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自考察和政审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和政审结论定为不宜录用为人民。

对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机关人民录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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