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