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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农村的教师编制人员是否必须从农村经济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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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该教师确实属于正式事业在编人员,不论其户口是否还在农村,同样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为一个人不能同时保持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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