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当由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企业财产偿还,并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清偿债务应注意的是,投资人是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的一种。但是有限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有的法人财产,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的?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中国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自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最重要的一点,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一人有限公司,不是法人。
三、一人独资公司能不能成立分支机构
一人独资公司能成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由投资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