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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入境发展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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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组织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措施。对于实施发展、吸收他人加入组织的行为,构成该罪;未能成功加入或未表明加入意图的属于未遂或预备犯;未成年人参与发展组织需根据具体情况单独追究责任;境外组织成员若未实施发展行为,但实施其他犯罪,应以其他罪名追究责任;境外非组织成员发展或邪教组织成员,构成相关罪行需受处罚。对组织的打击力度必须严厉。

法律分析

一、入境发展组织罪怎么认定?

入境发展组织罪都认定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实施了具体的发展,或者是吸收他人进入组织的这样一种行为,如果说他人已经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从事了这样的加入组织的行为,就会构成这个犯罪,这实际上也意味着它就是我们国家当中的行为法。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发展、吸收他人为组织成员的行为,他人按其意图加入了该组织,则构成本罪既遂。行为人实施了发展行为,即向发展对象表明了让之加入的意图,但发展对象不愿加入或在加入前即被查获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乃为未遂。行为人只是为发展行为作准备,如组织不特定的人员进行宣传、介绍,并未表明让他人加入的主观意图的,则属预备。对于未遂犯、预备犯,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

2、关于未成年人

境外性质组织中的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成员在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在发展成员的同时又组织、领导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行的,应单独以这8种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入境内进行其他犯罪

境外组织成员进入境内进行其他犯罪,而未实施本罪发展成员行为的,应以他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

境外非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如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以组织罪,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在当时社会当中,国家关于具体的组织打击的力度都是非常严重的,毕竟组织作为地方的一方势力的话,会扰乱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对于人们的人生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吸收成员来进入组织的话,也必须要严厉的打劫。

结语

严厉打击入境发展组织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举措。该罪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具体的发展或吸收他人加入组织的行为。对于已加入组织的行为,构成既遂犯罪,而未能得逞的属于未遂犯或预备犯。对于未成年人的处理,若其在发展成员同时还涉及其他严重犯罪,应单独追究相应罪名责任。对于境外组织成员入境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境外非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并构成犯罪的情况,将根据具体罪行定罪处罚。这些措施旨在维护社会安全与人民利益,净化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第七章 国 际 合 作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批准,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军事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第三章 安 全 防 范 第三十 各级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机关和中国人民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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