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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既遂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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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追诉标准是: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非法买卖军用爆炸物装置是要从重处罚的,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购买的手榴弹在枚以上的或者购买的烟火药达3千克以上的,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为了生产需要购买少量爆炸物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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