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属地管理由县(市、区)环保局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首次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及批复;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6)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7)排放口登记证;
(8)废水、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应提交达标治理计划。
(二)重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4、废水、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应提交达标治理计划。有数字证书的企业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时,要求一律携带数字证书。网上审批申报流程:
(1)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扫描(或电子文档)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申报→市环保局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申请者提交与网络一致的纸质材料到市环保局窗口核对→市环保局窗口打印证书给申请者。
(2)申请者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市环保局窗口录入受理→市环保局进行网上审批→市环保局窗口打印证书给申请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
第三十七条各级应当建立、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开采地下水区域。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