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撤销案件或继续移送审查起诉。人民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退回机关,机关可撤案或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若认为证据不足且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并释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可要求机关提供必要证据材料,并要求其解释非法证据收集情况。
法律分析
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也可以继续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对于人民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机关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可以撤案。如果认为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实践中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退回机关的,机关会按撤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拓展延伸
醉驾案件:探索不起诉后的司法补偿机制
在醉驾案件中,如果决定不起诉,可能会引发被害人或社会公众的不满和质疑。为了弥补因不起诉而导致的损失,需要探索一种有效的司法补偿机制。这一机制应该确保被害人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并惩罚犯罪行为。同时,还需要考虑如何平衡被告人的权益,避免滥用补偿机制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司法补偿机制的建立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公正、透明和可操作性。探索这一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结语
机关和人民在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分工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可以退回案件给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而机关则可以根据证据认定是否撤销案件或继续移送审查起诉。在实践中,如果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机关可以撤案;如果认为构成犯罪且证据充分,可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并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醉驾案件中,为了弥补因不起诉而导致的损失,需要探索一种有效的司法补偿机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目标。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