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的原因主要包括:
1、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2、股东或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
3、公司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
4、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达成等其他原因。
一、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2、清算原因不同。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强制清算时才由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4、确认程序不同。破产清算必须由确认,而解散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二、公司法中关于清算公司的条款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清算的条件包括: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三、股东强制退出的方法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股东强制退出的方法主要指的是公司解散或公司破产时,股东被迫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