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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随军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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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女方随军需要条件:

一、将驻全国一般地区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将驻京城区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将驻艰苦边远地区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分别有相应的待遇保障: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向当地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

3、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院校入托入学;

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并由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8、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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