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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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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在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资料的条件下,由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定,按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相关的其他数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税率计税和使用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律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只能够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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