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不动产是地税部门的。专门用于销售房屋、建筑物这些业务使用的,开发商开的,就是不动产。2007年2月15日启用,从3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含预收款)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 《 民法典 》第二百零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