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下面是强制执行的一些相关内容: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反映,人民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