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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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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74条的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制度。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存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国家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金融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金融机构设立制度。《商业银行法》(2015年,下同)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该法还就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注册资本、提供材料、审批程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和其他一些相关规定构筑了金融机构管理制度。遵循这些制度,对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脱离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破坏了国家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因而,《商业银行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2、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才具有合法从事存贷业务的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未得到法律的授权,都无权审批设立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都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包括未依法提出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就擅自设立和虽然依法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便擅自设立两种情况。

3、主体要件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里的单位,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个人单独、多人合伙、多人入股等。

4、主观方面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明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行为人故意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目的就是利用所设立的机构经营存贷业务,以出借利率高于存入利息的差额,从中获取营利。只要行为人有这种目的,不论行为结果是否获得营利都构成此罪。但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所开设的融资机构以开展慈善事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则不应以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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