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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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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女方可以主张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还可以主张相应的离婚经济补偿,具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判决。此外,如果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对方有负担能力的,女方还可以主张对方给予适当的帮助。

温馨提示:离婚时,女方具体可以要求哪些赔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建议您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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