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双重对象,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比一般诈骗更具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等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是指有意掩盖客观事实,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2、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明文件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5、以其他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种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章诈骗贷款;以假货币作为抵押贷款的;先借后用欺诈手段拒绝还贷。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4)本罪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