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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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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买卖合同违约可协商解决或向起诉。满五年且取得产权的拆迁房可以过户。对于签订了协议但无原件的情况,建议咨询拆迁律师以获取协议原件并要求履行。拆迁房屋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人身自由或财物控制的行为,而拆迁房属于不同情形。

法律分析

拆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是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的,如果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提起诉讼的。拆迁房买卖只要满五年且取得产权是可以过户的。

一、拆迁房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

拆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如下:

1.签了协议手里有原件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遇到此种情形,即协议到期拆迁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拆迁户可以直接拿着协议原件去起诉协议相对方,要求履行协议内容或者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

2.签了协议手里没有原件的,如果手里只有复印件或者甚至没有任何协议,有可能进不了的大门,即使受理了,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和原件是不一样的。在诉讼中,如无其他证据佐证,因复印件的证明力弱,一般是不予采信的。这种情况下,建议当事人不要轻易自行提起程序,可以咨询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程序去调取协议原件,从而要求对方履行。

二、拆迁房买卖能不能过户

拆迁房买卖满五年取得完整产权的能过户。拆迁房买卖如果是在出让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有拿到房产证是可以买卖的。我国法律规定了,房屋作为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变化需要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拆迁房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拆迁房屋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拆迁房屋不属于暂时性的控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结语

在拆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处理中,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向提起诉讼。如果已满五年且取得产权,拆迁房买卖是可以过户的。对于签有协议原件的违约情况,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对于无原件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获取协议原件并要求履行。拆迁房属于不动产物权,需要进行登记方能产生法律效力。拆迁房屋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物实施暂时性或控制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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