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电动车购买后的退货。电动车在购买后的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有些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电动车可以退货的情形包括:售出之日起7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售出之日起15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或换货;三包有效期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
法律分析
一、电动车在购买后的2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吗?
虽然电动车在购买后的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有些商品,例如生鲜等,并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另外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激活后不予退货等需按合同约定。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退货,其他情况的建议与卖家协商退货。
二、电动车可以退货的情形
以下三种情况新车可退货或换货
(一)电动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按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
(二)电动车售出之日起15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或换货。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或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电动车。
(三)电动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使用性能的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三包的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拓展延伸
电动车三包是指电动车在购买后的一定时间内,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车主可以享受的三包服务。电动车三包包括:修理、更换零部件和退换电动车。在享受三包服务时,车主应携带电动车及购车、三包凭证、充电器等相关证明材料,与电动车生产商或经销商协商解决问题。
电动车三包的实施,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电动车购买者的风险。然而,在电动车市场日益繁荣的背景下,部分电动车生产商或经销商对于三包的执行并不到位,甚至存在夸大宣传、履行不充分等问题。
针对电动车三包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1. 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留存好购买凭证和三包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在需要时用于维权。
2. 消费者在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尽快与电动车生产商或经销商联系,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处理。
3. 消费者在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如因电动车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可向相关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赔偿。
4. 消费者在电动车三包范围内,如电动车出现质量问题,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履行三包。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可向提起诉讼,依。
电动车三包对于维护电动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在享受三包服务时,消费者应留存好相关证明文件,与电动车生产商或经销商协商解决问题。若问题无法解决,消费者可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电动车在购买后的2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有些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电动车在售出之日起7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且销售商应按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电动车在售出之日起15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且销售商应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或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电动车。电动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使用性能的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法律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07-22)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07-22) 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12-17)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