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期限具体如下: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月续冻三月;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相关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财产保全的对象: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及存款,且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