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认为人民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并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
一、关于退侦要几次才可以处理
一般最多可以退侦两次,关于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必须由人民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最高人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的案件处理问题,最高人民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应当决定按人民撤诉处理。
人民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补充侦查,特殊情况,人民主动建议的情形仅限于“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即人民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除此之外,人民均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补充侦查。另外,为保障被告益,此处规定为“应当建议”,而且没有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