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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不到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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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判离婚。第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第三、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判离婚。第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不判离婚。第五、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不判离婚。第六、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判离婚。

一、男人嫖娼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嫖娼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用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挽回的可能,那么便有可能判离婚。但法律并未将嫖娼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所以女方起诉离婚诉讼中以嫖娼作为相关证据提交。一般都不被人民支持。如果有证据证明男方嫖娼且与他人同居,则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二、在北京不能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关于北京不能离婚的情况,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那么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 或者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也不会受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还有一种就是夫妻感情未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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