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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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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规定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性裁员的实施程序

各地程序略有不同,比如,深圳宝安区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

1、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同时填写《裁员意向通知表》,告知所在街道劳动部门;

2、提出《经济性裁员方案》,内容包括:即经济性裁员原因、裁减时间即实施不走、对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经济性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劳动部门报送材料,街道劳动部门收到报告后,在《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签署报告已收悉字样并加盖公章。

5、用人单位将街道劳动行政部门已经收悉并盖章的《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宝安区劳动局。

6、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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