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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与遗忘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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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

自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缴国库。

拾得遗忘物应当归还失主,如果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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