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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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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财政部门提起投诉。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采购限额标准,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_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

4、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

第六条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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