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专用作废的条件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已经开具的专用需要即时作废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月开具的专用,当月发生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当月收回联、抵扣联;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红字专用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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